1. 一般产品要求#
1.1. 遵守平台的要求#
产品应符合合同条款、产品描述页描述及Ozon在产品协议(PA)中的其他要求。如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Ozon可暂停履行与该产品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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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产品质量#
产品应具有足够的质量,即产品应适用于相应类型产品的正常用途,且产品本身或其包装不得有明显的改变、变形或破损。根据Ozon在产品销售开始前或之后通过产品协议(PA)提出的要求,卖方应在产品协议(PA)中列明确认产品符合所有强制性质量要求的文件详情(和/或上传此类文件的副本),并保持产品协议(PA)中文件的更新(以防文件发生变化)。
1.3. 知识产权(IPR)#
卖方应就所有产品获得专有权、许可或其他必要的同意,或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第三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名称、图像和/或其他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卖方有义务在产品开始销售之前或之后,应Ozon的要求,提供知识产权使用权确认文件副本,包括在目的地国的知识产权使用权确认文件副本。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不违反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保密条款(涉及商业秘密、个人数据等)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卖方同意Ozon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签发此类文件、签署此类文件或在文件中指明为联系人/授权人的人员提出请求的方式,核实所提供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卖方还保证,Ozon与上述人员的沟通不会侵犯此类人员的权利,并且Ozon已获得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意/许可,方可与此类人员进行沟通。
1.4.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诉#
如果Ozon收到商标权人关于卖家在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有权的请求,Ozon将要求卖家提供证明其有权销售此类产品的文件,卖家有义务向Ozon提供这些文件。在卖家提供文件之前,Ozon有权屏蔽卖家的产品描述页面,使卖家无法下单。
收到文件后,Ozon 将判断卖家在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如果产品销售合法,Ozon 将解除卖家产品描述页面上的屏蔽。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了解卖方提供的与争议产品有关的文件,以及卖方销售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专有权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产品的清单,且卖方同意此类了解。
卖方同意,Ozon 也有权在相关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其联系方式,以便其联系卖方进行纠纷的庭前和解和/或就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Ozon 不负责将此类数据传输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负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的使用,也不参与卖方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进一步互动。
1.5. 提交文件#
卖方应在发送请求之日起 3(三)个日历日内向 Ozon 提供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的确认,并且在收到版权所有者的请求的情况下,还应提供在平台上放置产品的合法性的确认。
1.6. 产品包装#
产品应采用容器和/或包装形式供应,以确保其在标准条件下运输、分类、仓库处理、储存、装卸车辆过程中的安全(如有必要,还应保持气密性)。产品包装应能够承受产品重量并保持其完整性。对于带有突出尖锐部件和边角的产品,应在相关部位加装保护罩或采用耐用包装,以防止尖锐部件穿透。
2. 违禁产品清单#
卖方不得在平台上发布销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或限制远程销售的产品,以及储存和/或交付需要特殊许可和/或执照,和/或遵守此类产品的特殊交付和储存条件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 酒精饮料;
- 贵金属和稀土金属;
- 武器、弹药、爆炸物及爆炸装置、起爆工具、弹药筒、爆炸工具、火药;
- 放射性物质、X射线设备及装置、使用放射性物质及同位素的装置及设备、放射性物质;
- 色情和淫秽材料;
- 加密设备;
- 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 人类遗骸和骨灰;传染性物质(生物材料、注射液、免疫生物制剂);
- 由有毒材料制成的产品;
- 乙醇及含乙基的产品;
- 用于秘密获取信息的特殊技术手段和其他技术手段;
- 所有类型的武器;
- 属于文化遗产的产品;
- 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
- 偷猎产品;
- 烟草制品;
- 珠宝首饰(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销售的产品除外);
- 药品、维生素、补充剂(经俄罗斯官方认证可在境内销售的补充剂除外);
- 水烟筒、水烟筒;
- 用于消费含尼古丁产品的装置(包括含有加热烟草、溶液、液体、混合物或凝胶的产品,包括不含尼古丁的液体);
- Covid-19 检测试剂盒不适用于家庭使用;
- 兽药;
- 兽用维生素;
- 活植物、种子;
- 安全带适配器,包括安全带调节器、安全带导向器、安全带套、安全带三角架;
- 无框儿童座椅;
- 道路标志;
- 不属于珠宝的宝石;
- 俄罗斯联邦纸币和外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及其机构寄出的除外)、旅行支票、有价证券、金银条块、货币、消费税票;
- 身份证明文件;
- 除杂货、糖果和饮料以外的食品,储存温度为+17至+24摄氏度;
- 易腐烂食品;
- 气枪和气动类产品:枪口能量超过 3 J 的产品;
- 活体动物和昆虫;
- 电击武器;
- 用于自卫的气筒,以及任何机械喷雾器、气雾剂和其他装有引起撕裂或刺激物质的设备;
- 水银温度计;
- 含有植物和植物加工产品、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烈性药物或毒性物质的膳食补充剂(根据《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附录 7);
- 由大麻制成或通过大麻加工而得到的内服食品,无论其成分中是否含有四氢大麻酚;
- 波普尔,以及嗅盐;
- 二手产品;
- IV 和 V 危险等级的烟火;
- 一次性电子烟和电子烟液,包括不含尼古丁的;
- 网渔具;
- 利用电流捕鱼的系统和装置;
- 陷阱和圈套;
- 具有电和/或超声波和/或声音效果的动物行为矫正项圈;
- 产品的外观(包括放置在其上的图像)或内容包括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宣传;宣传或虐待动物;宣传或公开展示纳粹属性或符号;宣传非传统性关系、变性、恋童癖;
- 旨在免费分发的产品(标有“非卖品”);
- 含有毒蝇伞的食品;
- 含有南非醉茄、蒺藜、卡瓦胡椒(麻醉胡椒)的食品;以及含有精神活性、麻醉性、烈性或毒性物质的其他植物及其加工产品,这些物质列于海关联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附录7中禁止用于生物活性食品补充剂的植物及其加工产品、动物源性物品、微生物、真菌和生物活性物质清单第1.1条中;
- 礼仪用品(纪念碑、棺材、陪葬品、礼仪服饰、丧葬用品);
- 数字产品,包括有形媒体上的产品;
- GPS/Glonass/Platon 信号抑制器;
- 具有创伤性和约束作用的特殊手段;
- 对讲机通用按键,无需特殊配置即可使用;
- 车辆国家登记牌照的副本;
- 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部分规定的产品;
- 车辆用再填充酸性和碱性电池;
- 模型和假手榴弹、地雷和射弹;
- 未填充的(空的)打火机、燧发枪、电子 USB 打火机、燃料块和点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