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zon卖家的货物要求有哪些?ozon卖家售卖的产品要求
1. 一般产品要求#
1.1. 遵守平台的要求#
商品应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合同条款、商品描述页面上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尺寸和重量以及 Azon 在 PA 中的其他要求。如果商品不符合上述要求,Ozon 可以暂停履行与此类商品相关的义务。
1.2. 产品质量#
产品应具有足够的质量,即它们应可用于相应类型产品的正常用途,并且产品本身或其包装不得明显改变、变形或破损。在商品销售开始之前或之后,如果 Ozon 通过 PA 提交请求,卖家应在 PA 中指明确认商品符合所有强制性质量要求的文件详情(和/或上传此类文件的副本),并及时更新 PA 中的文件(如有更改)。
1.3. 知识产权 (IPR)#
对于所有产品,卖方应获得专有权或许可或其他必要的同意,以使用第三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名称、图像和/或其他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应 Ozon 的要求,卖家有义务在商品开始销售之前或之后提供确认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文件副本,包括在目的地国家/地区使用知识产权的文件副本。
卖方保证其提供相应文件不违反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保密条款(关于商业秘密、个人数据等)以及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卖家同意 Ozon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验证所提供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向签发此类文件的人、他们的签署人或在文件中注明的联系人/授权人提出请求。卖家还保证 Ozon 与上述人员的通信不会侵犯这些人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已获得 Ozon 与这些人通信的所有同意/许可。
1.4.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上诉#
如果 Ozon 收到商标所有者关于卖家在平台上展示的商品专有权受到侵犯的请求,Ozon 会要求卖家提供确认其有权销售此类商品的文件,并且卖家有义务向 Ozon 提供文件。在提供文件之前,Ozon 有权屏蔽卖家的商品描述页面,使其无法供卖家订购。
收到文件后,Ozon 决定将卖家的商品投放到平台上进行销售的合法性。如果商品是合法投放的,Ozon 会从卖家的商品描述页面中移除该屏蔽。
知识产权持有人有权熟悉卖方提供的与争议产品相关的文件,以及销售知识产权持有人拥有专有权的产品的卖方名单。
卖家同意,Ozon 也有权在相关权利持有人的合理要求下向相关权利持有人提供其联系方式,以便与卖家联系,以便对争议进行审前解决和/或就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Ozon 不对此类数据传输给 IP 权利人以及 IP 权利人对其的使用负责,也不参与卖家与 IP 权利人之间的进一步互动。
1.5. 提交文件#
卖家应在发送请求之日起的 3(三)个日历日内向 Ozon 提供商品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的确认书,并在收到版权所有者的请求时,确认商品在平台上投放的合法性。
1.6. 产品包装#
产品应装在容器和/或包装中供应,以确保其在运输、分拣、仓库处理、储存、装载车辆和在标准条件下卸载过程中的安全(如有必要,确保气密性)。商品包装应与商品重量相符,并应妥善保管。尖锐部分和边角突出的商品应在相关部分上贴有保护盖,或者应具有耐用的包装,以防止尖锐元素渗出。
2. 禁售商品清单#
卖家不得在平台上远程发布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或限制销售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酒精饮料;
贵金属和稀土金属;
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引爆装置、弹药筒、爆炸装置、火药;
放射性物质、X 射线设备和装置、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的装置和设备、放射性物质;
色情和色情材料;
加密设备;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人类遗骸和灰烬;传染性物质(生物材料、注射液、免疫生物制剂);
由有毒材料制成的产品;
乙醇和含乙基产品;
旨在以秘密方式秘密获取信息的特殊和其他技术手段;
所有类型的武器;
属于文化遗产的产品;
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
偷猎产品;
烟草制品;
珠宝首饰(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销售的商品除外);
医疗药物、维生素、补充剂(官方认证可在俄罗斯销售的补充剂除外);
水烟袋、烟枪;
用于消费含尼古丁商品(包括含有加热烟草、溶液、液体、混合物或凝胶的商品,包括不含尼古丁的液体)的设备;
不适合家庭使用的 Covid-19 测试套件;
兽药;
兽用维生素;
活植物、种子;
EAT 安全带适配器,包括安全带调节器、安全带导向器、安全带套、三角安全带;
无框儿童座椅;
路标;
不属于珠宝首饰的宝石;
俄罗斯联邦纸币和外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及其机构发送的货币除外)、旅行支票、证券、金银条、货币、消费税邮票;
身份证明文件;
储存温度为 +17 至 +24 摄氏度的杂货、糖果和饮料以外的食品;
气枪和气动类产品:枪口能量超过 3 J 的产品;
活体动物和昆虫;
电击武器;
用于自卫的气瓶,以及任何机械喷雾器、气雾剂和其他装有引起撕裂或刺激的物质的设备;
水银温度计;
含有植物和植物加工产品、精神药物、麻醉剂、烈效或有毒物质的膳食补充剂(根据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附录 7);
由大麻或大麻加工衍生的内服食品,无论其成分中是否存在四氢大麻酚;
爆米花;
二手产品;
IV 和 V 危险等级的烟火;
一次性电子烟和电子烟液体,包括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
网渔具;
利用电流捕捞的电捕鱼系统和装置;
陷阱和圈套;
具有电气和/或超声波和/或声音效果的动物行为矫正项圈;
产品,其外观(包括放置在其上的图像)或内容包括促销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宣传或虐待动物;宣传或公开展示纳粹属性或符号;促进非传统性关系、变性、恋童癖;
用于免费分发的商品(标记为“非销售”);
含有苍蝇木耳的食品;
含有南非醉茄的食品;
仪式产品(纪念碑、棺材、葬礼套装、仪式服装、葬礼产品);
数字产品,包括有形媒体上的产品;
GPS/Glonass/Platon 信号抑制器;
具有创伤和约束效果的特殊手段;
对讲机通用键,无需唯一配置即可使用;
车辆的国家车牌副本。